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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堰塞湖” 证监会即将开展IPO财务“打假”

2012年12月29日 02:19  证券日报 

  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分析人士称,此举意在利用IPO“打假”迫使部分排队公司中止上市,以缓解800余家IPO“堰塞湖”的压力。

  记者昨日了解到,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通知》下发后,中介机构仍未尽责履职的,一经发现并查证核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该负责人指出,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其基础与核心是狠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能反映企业的本来面貌。为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14号文,并就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明确发文要求,一系列行动均剑指发行市场一直被诟病的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

  “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拟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该负责人说,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作自我检查,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责履职情况。

  该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检查意在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同时,本次专项检查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要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为督促各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将就中介机构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本次抽查并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而是结合中介机构自查和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该负责人说。

  至于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行人补充报送2012年度财务资料的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证监会,报送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证监会将在自查报告审核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此外,《通知》要求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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