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证券网 吴琴
中国资本证券网昨日发表文章《天虹商场上千万元关联交易不披露 信披标准不一?》,文中指出,飞亚达A每年都会披露一笔与天虹商场之间的专柜销售费,据其2010年年报、2011年年报、2012年中报披露,通过天虹商场销售手表而支付的商场专柜销售费用分别为1196.91万元、1672.24万元、1062.24万元。而天虹商场自2010年上市以来,从未在定期报告中对此项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同时,在2012年以及2011年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也从未将此项费用列示在内。
有投资者质疑,这笔专柜销售费小于天虹商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45亿元的0.5%,即不到1822.5万元,可以不用披露。
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虽然单独的专柜销售费这一项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根据飞亚达的披露,仅2012年上半年与飞亚达之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就高达4678.06万元,也能达到此项披露标准。
而《上市规则》10.2.11条第(三)项则规定: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据此规定,天虹商场应该将此项专柜销售费列入每一年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并视当年度天虹商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计,且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天虹商场发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也有类似规定。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关联交易虽然视数额大小所涉及的审议程序有所不同,但至少都应该在年报和中报中予以披露。
为此,中国资本证券网致电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他表示,为防止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凡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和占比大小,均应予以披露,因此天虹商场未披露这笔专柜销售费属于信披违规,相关部门应责令改正。
而武汉大学(微博)法学教授孟勤国也表示,关联交易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反映交易双方的股东之间的牵连关系,主要是为了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公正公开,因此关联交易不以数额大小作为是否披露的依据,即使是五块钱的关联交易都应该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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