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7月20日讯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哈尔滨市民因为飞机延误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赔,结果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其中的一位刘女士近日发现,自己竟被列入了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春秋航空昨日发表声明,对无奈推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深致歉意。春秋航空的声明称,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够,不管因何种原因,未能满足该航班所有旅客要求,推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是无奈之举。
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透露,作为中国第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春秋航空于2005年5月向民航总局提交了“旅客服务差异”申请,其中包括不对航班延误进行赔偿。民航总局专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8月,作了同意批复。
京华时报(微博)消息,记者从包括外航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了解到,几乎每个航空公司都有“不受欢迎旅客名单”,这些被“拉黑”的乘客可能曾发生过霸机罢乘,或影响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行为,但标准不一。此外,被“拉黑”的乘客也可能面临不能订票,不能选座位,或不能坐头等舱等待遇。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会长董念清认为,黑名单并非凭空产生,对于严重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应严格制止,“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更需要明确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由谁(什么机构)来认定谁进入黑名单,三是‘拉黑’应走怎样的程序”。他指出,现在黑名单的法律依据不明,认定者和执行者都是企业,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春秋航空“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据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但“建议你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专家认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务的义务,由公司自行设立“黑名单”具有随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为了维护航班秩序,也需合法合规。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此事件需从两方面看,一方面,航空公司建“黑名单”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做法确实不妥;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苦衷,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需要维持正常运行,也是迫不得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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