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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1日 01:59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已于2012年3月16日在公司指定报纸及网站上刊登。2012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153号《关于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要求就年报审查中发现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经过本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所有任职情况

  本公司年报中披露了实际控制人郭涛先生最近五年内职务为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对郭涛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所有任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2005年6月至今担任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2009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3、2005年5月至2011年12月名义上担任吉林市九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关于本公司年报财务附注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本公司年报财务报告附注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未包括2011年度作出的对债务重整收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现补充说明如下:

  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报告于2011年4月22日经立信大华审字[2011]236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后确认债务重整收益10.64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破产重整清偿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应在2010年年报中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故本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报告经立信大华审字[2011]2756号重新审计确认债务重整收益为零,公司的债务重整收益确认在2011年度。因此,2011年7月20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程序,并出具了立信大华审字[2011]2756号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修订后的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财务报告已经于2011年7月21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发布,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1-032)。

  三、关于吉林市九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吉林市九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九德")成立于2005年5月,由我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涛先生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时登记的股东为郭涛(持有51%)和郭军(持有49%)。其中郭涛所持吉林九德的51%股权为受郭军委托代为持有,双方签有《委托持股协议》并有律师见证文件。2011年12月30日,郭涛已将代持股份转回实际持有人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公司基于下述原因,未将吉林市九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关联方,未将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之间的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也未在相关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①公司董事会认为郭涛持有吉林九德股权为代持性质,其系接受委托挂名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实际控制吉林九德,所以未把吉林九德列入公司关联方。②由于公司多年前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账面记载的债务和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完整难以确定。从2002年起原控股子公司莱英达开发因停止经营,公司对其长期投资减值为零并不再列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故未能及时获取到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等财务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6日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 32号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对本公司与吉林九德的关系进行专项核查,本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经过核查后认定吉林九德应该列入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单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由于公司账面记载的债务和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完整等,无法实施必要的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本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故对本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三年均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吉林九德是否应列入关联方亦未发表意见。

  现在本公司接受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吉林九德作为关联方以及涉及到的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莱英达开发向吉林九德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莱英达开发以位于深圳市科技园中区科华路的坚达大厦第二层的厂房和第三层的写字楼为借款提供担保(因该两处房产存在产权瑕疵,未取得权属凭证,故无帐面记载,公司合并报表及子公司报表均未有相关记载)。本借款系为了解决莱英达开发和本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为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扫清障碍。该借款行为发生时,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涛为吉林九德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而莱英达开发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虽然郭涛声明其所持吉林九德51%股权为代持性质,并出具了委托持股的律师见证文件,但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吉林九德仍应界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莱英达开发之间的上述借贷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由于莱英达开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吉林九德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中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莱英达开发应偿还吉林九德本金及利息。后因莱英达开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吉林九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先后于2009年及2010年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吉林九德与莱英达开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英达开发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贸大道10号坚达大厦第二层厂房和第三层写字楼及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路62号的龙华乐可箱包工业厂房一栋及宿舍办公楼一栋作价抵偿尚欠吉林九德的债务。该四处房产因存在产权瑕疵,未取得权属凭证,无帐面记载,公司合并报表及子公司报表均未有相关记载,抵债后债权人仅能通过租金收益实现债权,故在执行过程中,吉林中院未委托评估,直接参考该等房产所在地段同用途的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并考虑被迫出售需快速变现的影响,依法裁定将该四处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以上内容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财务账册记载:本公司就龙华乐可箱包厂房建设曾向莱英达开发拨款6,301,940元。在本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委托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将本公司拨给莱英达开发用于房产开发的6,301,940元人民币按账面投入资金额列入其他应收款予以评估,该评估报告经本公司全体债权人审议通过。为充分保障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前述由本公司拨付的建设资金6,301,940元作为债权由该房产的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德代为偿还。吉林九德已于2010年10月11日将6,301,940元汇入管理人账户,并作为本公司资产处置收回资金用于债权人分配。

  (四)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的借贷纠纷及其司法执行的有关事项为本公司在2011年4月25日深圳中院裁定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发生的与本公司财产确权和财产处置相关的事宜,其处理原则已在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进行了规定。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四处房产经具有从事证券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在订立《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二》的2010年5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该四处房产被司法裁定作价抵偿债务的客观情况,考虑被迫出售需快速变现的影响,以清算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根据其于2012年4月1日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书,坚达大厦第二层厂房和第三层写字楼,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为610.06万元;乐可箱包工业厂房和宿舍办公楼,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为783.64万元。评估结果显示上述抵债房产作价公允,前述关联交易未损害本公司及利害相关人的利益。

  (五)除以上交易外,吉林九德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任何交易事项。由于以上事项跨越2008年、2009年及2010年三个年度,所以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事项的补充披露如下:

  ①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以下内容:本公司原下属子公司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书》,莱英达开发向吉林九德借款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莱英达开发以位于深圳市科技园中区科华路的坚达大厦第二层的厂房和第三层的写字楼为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行为发生时,吉林九德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莱英达开发之间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②2009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以下内容:由于莱英达开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吉林九德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中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莱英达开发应偿还吉林九德本金及利息。后因莱英达开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吉林九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于2009年8月11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吉林九德与莱英达开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英达开发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贸大道1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在该宗土地上的坚达大厦第二层厂房和第三层写字楼作价抵偿。考虑被迫出售需快速变现的影响,以清算价值作为本次抵债作价原则。以上内容构成关联交易。

  ③2010年年度报告补充披露以下内容:由于莱英达开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吉林九德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中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莱英达开发应偿还吉林九德本金及利息。后因莱英达开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吉林九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于2009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涉土地使用权无法独立存在而归于消灭,并无法过户至吉林九德名下导致该协议无法执行,原裁定被撤销,莱英达开发与吉林九德于2010年4月20日、2010年5月24日,另行订立《执行和解补充协议》、《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二》,内容如下:吉林九德与莱英达开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英达开发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贸大道10号坚达大厦第二层厂房和第三层写字楼及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路62号的龙华乐可箱包工业厂房一栋及宿舍办公楼一栋作价抵偿。考虑被迫出售需快速变现的影响,以清算价值作为本次抵债作价原则。以上内容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不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上述补充披露内容,不影响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也不影响公司2008、2009及2010年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补充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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