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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腔走板的价格听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6日 02:19  证券时报网
荒腔走板的价格听证制度

官兵/漫画 官兵/图

  5月16日,广东省物价局举行了阶梯电价听证会,结果是纷争并没有消除,引来舆论哗然。近几年来,许多有关水电气、公交、的士价格之类的听证会轮番登场,民众得不到听证的好处,反倒领略到了听证会的要义所在:“听证”变成了“听涨”的代名词。要知道个中缘由,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听证制度进行一番解剖。

  听证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因此,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通过某些程序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又阐述了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即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听证的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司法听证,还涉及行政管理等领域。

  不必忌讳,对于中国而言,听证制度完全是舶来品,就像市场经济是舶来品一样。按照哈耶克的社会政治理论,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是自发出现的,非属自发秩序,而是移植嫁接过来的,属于理性建构的范畴。由于受体不同,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形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也因此,听证变成“听涨”则具有内在的难以颠覆的逻辑。

  追溯历史,可以知道,我国的听证制度始于1993年。那一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认定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深圳率先引进听证制度是出于突破原有的价格决策制度的束缚、达到创制价格形成新机制的目的。其动机与出发点都是改革旧有的行政单向决定价格的做法,在价格决定中引进对冲与制约机制,以增大价格的合理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采用价格听证的意图来看,是试图在非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的领域通过模仿市场机制构建一套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遗憾的是,20年的实践表明,价格听证并没有实现初衷——既没有在具体的价格决定方面让消费者获得满意的结果,也没有在确立长效机制上有所斩获。唯一的结果就是听证为产品涨价提供程序合法的舆论藉口与法律依据。

  从机制设计角度看,听证是为了弥补决策者的非理性从而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大化,而不管这种非理性之结果是因为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还是别的原因。因此,有效的听证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1、要保障听证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2、为了保障双方的平等得以落实,保障结果的公平正义,必须引进独立的第三方主持听证;3、尽可能吸收反对方的建议与意见。因此,听证本质上是一种补充机制与矫正机制,是为了防止赢者通吃,实现“尊重弱者、反对多数暴力”的社会正义目的。

  以此为参照,我们发现,我国价格听证最大的问题是组织者缺乏独立性:不仅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且往往是所涉部门的行政领导者。近几年来,我们对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价格听证一律由各地的物价管理部门主持。这类产品本来都由国企经营,而且基本上是独家垄断。作为价格行政主管机构,物价部门与这些国有企业的关系形同手足,情同父子,不可能保障听证的公正,其结果是屡次听证会都认可企业提出的理由以涨价而告终。而这样的价格却远远高出市场的竞争性价格。最明显的例子是,山东魏桥集团自办电厂的电价比国有电厂便宜1/3。可以说,在现行的听证制度下,保障听证结果的公平正义几乎是一厢情愿,以致听证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在这种观点看来,似乎只要增加成本监审程序就可以解决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成本审查,我们要明确两点:一是成本审查机构本身的独立性问题。在目前条件下,这几乎与价格听证本身的独立性一样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二是成本本身具有巨大的弹性。魏桥电厂的电价之所以比国有电厂低,根源就是成本低。而成本包罗万象,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其构成有云泥之别。经济学告诉我们两个简单的道理:其一、产品成本不是事先人为设定的,不是常量,而是竞争的产物,是可变量。其二、不是成本决定价格,而是价格决定成本。而我国的价格听证就是建立在成本决定价格的错误前提上,想当然地将既有成本看成是合理的、消费者必须接受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加上成本审查程序,也不能改变现有的听证制度所固有的缺陷。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遭遇只是许多类似制度的一个缩影,其貌合神离的扭曲与变奏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入。简而言之,这样的机制与制度在架构与形态上与市场经济要求的非常相似,乃至一模一样。但是,其实施基础与环境却有天壤之别。因此,被引进的制度与机制的内在机能难以形成,发挥不了应有的制约作用,反而扭曲了利益关系,成为固化不公正关系的加速器。因此,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教训时,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就是反省这些貌合神离的制度,从制度环境、制度基础入手,重新构建合理有效的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创造和谐高效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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