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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败诉理由:系统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4日 10:04  大众证券报微博

  本报从3月底开始,就连续关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及由此引发的各典型民事索赔案例。在1个多月里,记者接触了律师、案件索赔人等各方人士。在此过程中,记者发现,上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没有获得赔偿的案例,失败原因大都是“系统风险”。

  当前,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损失而引发民事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颁布近十年以来,成为众多投资者依法索赔的强有力依据,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部分投资者在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后获得了比较满意的赔偿,但也有一些案件最终未能获得赔偿。

  在败诉案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但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对于系统风险语焉不详。

  据记者了解,2011年下半年至今,先后有投资者诉ST德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荣华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因系统风险原因败诉,在投资者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尽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华闻传媒的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不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但对于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判决仍提及是由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系统风险是什么?

  记者查阅《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发现,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这是在这个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司法解释中唯一提及“系统风险”的地方,规定并未对关于系统风险的认定和扣除等因素做出规定。

  “以系统风险抗辩投资者的起诉,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但被告如何证明系统风险,法院又该如何认定系统风险,在没有细化关于系统风险的规定情况下,各方该如何审慎处理系统风险问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不禁发出疑问。

  记者 夏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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