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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个人购买成品住房相关问题的说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奖励的对象仅为成品住房(俗称“精装修房”)。
公告指出了推进成品住房建设的意义。成品住房,是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俗称“精装修房”。推广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并说明了政策出台的背景。一、2011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4号),要求扬州到2015年要实现市区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比例达到40%的目标,并要求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而目前我们扬州市成品住房占比明显偏低,缺乏有效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二、为了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2011年10月,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推动扬州的成品住房建设明确了一系列的措施。三、此次扬州市财政局、房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是为了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引导和鼓励群众购买成品住房,倡导科学居住理念。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表示,目前部分媒体对文件精神存在的错误理解。一、对成品住房的概念,部分媒体错误理解为所有住房,此次奖励的对象仅为成品住房。二、奖励幅度,部分媒体错误地写为购房金额的4-6%。此次我们的奖励政策为: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扬州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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