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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完善退市制度方案新增3种退市条件

  上交所4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上交所表示,方案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3种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一,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和后果看,公司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

  二,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通常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公司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这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引入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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