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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剑指新股炒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9日 11:43  中国广播网微博

  中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费磊)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天正式公布施行。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没有大的改动,主要从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三是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四是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其中“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此次改革未引入此前市场提及较多的美国式招标。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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