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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逻辑基础

  孙涤

  ——市场博弈的不对称之十

  上周举例讨论了人们在基于偏好的选择中,经常“违反”代数变换的基本准则——相消律,说明人类做选择,未必总能“内部自洽”。

  卡尼曼和特维斯基是一对行为心理学的研究伙伴,偶然间他们读到了一本基础经济学教课本,大为惊讶地发觉,经济理论的一些被“视为当然”的基本假设,显然违背了生活中常人做决定的行为。那还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两人还是毕业不久的以色列心理学讲师。反复查证后,他们决定深入探索,并以此为职业研究生涯的方向,展开了一系列精彩的心理实验,结果收获丰硕。

  卡尼曼于2002年得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特维斯基要不是1996年死于癌症的话,注定会和卡尼曼分享这个殊荣,相对而言特维斯基的贡献更具有开创性。经济学大奖由心理学家得到,的确是破天荒的。1987年我在数学系旁听统计学的贝叶斯分析课程时,有幸聆听到特维斯基的讲座,他的见解和方法,颠覆了我对经济管理学的一些“信念”。卡尼曼日后经常提到两人的“好运气”,一再说他至今没有完全整明白,为什么经济学理论和模型的基本前提假设如此不切实际甚至谬误却能一直坚挺到眼下。卡尼曼的困惑为大家提供了一个鲜活的实例,证明思维观念的“范式转换”,如同T.库恩的名著《科学变革的结构》里揭示出的真理:范式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它能较好地解释和解决许多过去的问题和矛盾;但它成为牢固的“教科书真理”之后,权威的惰性就变得顽固,要更新或推翻会非常困难,非有大契机的推动和大天才的突破不行。

  卡尼曼和特维斯基的许多突破,汇总成“前景理论”,以及人脑处理信息达成决策的“系统I 对系统II”学说,成了他们的工作获得公认和诺奖的依据。他们的理论学说符合观察,从常情常识出发,其实并不费解。可惜,人的常情、常识是以往的经历积淀而成。受文化、教育、利益的种种影响,人脑并不容易写上最新的文字或涂上最美的图画。

  上期我们讨论人们偏好的逆转,其实人的选择不能“一以贯之”,表现还有多种。比如说,往往也不遵守另一个基本准则传递律所要求的:如果 A = B、B = C,则必有 A = C;或者A > B、B > C的话,则必有 A > C。

  今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媒体常在讨论,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M)和李三多(S)哪个更有可能打败奥巴马总统(O)?不少人预计S能赢M,但要代表共和党去角逐,却无可能赢O,反而是M更有机会打败O。也就是说, M < S、 S < O, 但却O < M。这样的推测,尽管看起来似乎违反了数理逻辑的基本法则,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却太稀疏平常。经济学大师(K. 阿罗)花了老大的劲,才从数理上证明了这个道理——社会选择中的“不可能定律”,这成了公共政策研究的一大成就。其实,这个道理显而易见,也许小孩子们凭直觉就不难明白。打过乒乓球的小学生都了解,你打得过同学甲,打不过同学乙,然而乙一碰到甲准输。足球赛也一样:巴西队能吃定德国,如果不出意外德国能赢法国,而法国却喜欢和巴西踢,赢面反而大许多。同样,大家也不难体会这样的经验: 若苹果橘子两者挑一,我选苹果;香蕉和橘子相比,我选橘子;可要在香蕉苹果两者取一时,我却宁愿要香蕉。面临更重大抉择,比如购房,又如择偶,人们游疑不决,常常是因为相比之下,对象之间的优劣是不可传递的!

  卡尼曼就老纳闷,为什么伯努利对人们的风险偏好理论的假设 (见上期),纰漏如此明显,三百五十年来竟然没有被置疑和纠正,而从事风险理论研究的又都是高智商的人?这就回到了经济学价格理论的致命假设上。虽然人们无不知道,有价值的决策都涉及多个目标,比较两个项目优劣,除非一个项目在所有的目标上都占优,要明白无误地断定它优于另一个项目,是很困难的。但假定所有的目标都可转换成货币,而目标间的转换率在两个项目之间又一致,即以“均衡价格”来转换,那多个目标就归并成为单一目标了:比较 “钱”的多寡,便得出哪个更优,甚至哪个项目是“全局最优”。问题是,对于不同的人和人群,在不同情景下,这些目标是不能够在“均衡价格”统辖下归一的。再以乒乓球赛为例,我怕左手执拍的乙,而甲不那么怕,就会产生传递律失效的结果,因为左手执拍的威胁(价格)对我和对甲不一致,无法“均衡”。

  在继续讨论之前,请大家琢磨一个趣味题,这是我在EMBA课堂上请经理们回答的。

  有位经销商送来一箱红酒,在课堂拍卖,卖得的钱捐给灾区。每瓶你可以出价0-99元。因为拍卖是匿名的,所以请你在纸条上写下: 1. 你的手机号尾数两位号码 XX; 2. 你的出价 XX元。

  期待大家参与,或通过电脑或手机接入(网址http://bit.ly/xMijrg),或通过我的新浪微博@孙涤Bruce来输入。

  (作者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美国华裔教授学者学会(南加州)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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