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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加强保代责任民事追偿 建立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7日 10:11  证券时报网

  放宽保荐人签字单数,每名保荐人可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每名保代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同时,《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代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证监会还宣布,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

  保代最多可签四个项目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代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代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代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代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代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代。根据《意见》规定,有违规记录的保代具体是指最近3年内被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保代;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代具体是指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保代。

  建立项目组成员问责制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具体包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代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敦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代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在重视保代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加强保代责任民事追偿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证监会将在修订中细化保代责任追究,并建议在行政立法之外加强立法过程中的民事追偿。

  该负责人表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代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创业板首发申请

  无需预留三个月审核期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此前,证监会公告〔2009〕19号规定在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3个月”。

  废止后,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这意味着创业板首发申请材料将无需留出3个月的审核时间,对以2011年度为最后一个报告期的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来说,其按照原规定应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申报,而在新规下其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即可。(见习记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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