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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然需要相对独立的综合改革机构

  曹军新

  ⊙曹军新

  

  随着近10年在改革越来越向纵深推进,许多部门集改革职能和实际管理职能于一身现有体制显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不少部门自身承担相当多的指导、管理、审批职能,因此,不仅难以有足够的精力来组织实施改革具体工作,而且部门改革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和角度出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现各自为政、相互抵消的局面,降低了改革的整体效应。而且,有的改革进展其实只是在强化部门利益。“改革遭遇山坳”等说法正由此而来。

  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笔者以为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相对独立的、能摆脱特殊利益团体掣肘,全面兼顾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的机构。因此,当下研究和设计改革的组织机构显得尤为关键。

  就以金融监管为例。2003年3月银监会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的形成,“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写入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九条。但是,受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整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至今尚未真正有效建立,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仍是各自为政,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实际进展,以至出现了诸多监管盲点和监管真空。这也是在今年初的第四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列入重要议题的主要原因。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谈了很久了。早在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其实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和相应的制度设计。1997年底央行成立课题组,2004年4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2004年8月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提上日程。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初期,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今年1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到论证和方案制作,历经近20年时间。也就是说,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央行和银监会,以及其监管对象银行尤其大型银行、社会公众等存款保险制度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导致了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到论证和方案制作,历经近20年时间。换句话说,存款保险的缺位是改革前的一种临界状态,而银行业无论大小,却处于“大而不会倒”、“小而不能倒”的临界状态过渡了整整20年。

  环视当今世界,在一些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在探索改革新路的时候,通常是将“摸着石头过河”的任务交给由高水平技术官员组成的小型专业化“改革团队”。例如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局、韩国的经济企划院和日本的通产省等。这些改革团队具有两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从行政责任与最高决策层关系看,这种改革团队不承担具体行政责任,而与政府的最高层有直接联系渠道。如马来西亚的经济计划署就直接向总理报告。笔者理解,这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提高权威性,有助于协调改革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第二,从定位与面临政治压力看,这种改革团队有着独特定位,既居于政府内部,又远离日常的行政事务和现实的政治压力。这样的改革团队,具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有助于协调政府的各种力量,并能避免官僚机构容易产生的惯性和阻力。

  笔者去年4月去深圳,发现这是个今天在全国唯一保留了“改革办”的城市。深圳市改革办不断在提出一些改革想法,其中不少很有创意。在“改革前沿阵地”这面旗帜下,深圳改革的步子不一定很大,但一直在努力向前走。笔者由此觉得,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依然需要相对独立的改革团队和组织机构。

  为此,特在此提出两点想法:

  第一,尽快组建一个地位相对超然的、能与最高层直接沟通的、覆盖政治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改革团队。这样,真正推进市场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工作重心由发展经济转向完善法治、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上。

  第二,尽快组建全国跨部门的金融改革委员会,使金融体制改革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鉴于央行肩负货币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具有超然的地位和更宏观的视野,加之央行历来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研究和设计的重要部门,建议这个全国跨部门的金融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央行。如此,有利于金融改革超越部门监管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局限,防范条块分割带来的金融风险,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

  (作者系金融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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