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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熊取胆与动物福利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 06:31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王晓华

  核心提示:在活熊取胆事件引起广泛争议之际,前篮球巨星姚明悄然现身四川黑熊保护中心,呼吁人们爱护动物

  在活熊取胆事件引起广泛争议之际,前篮球巨星姚明悄然现身四川黑熊保护中心,呼吁人们爱护动物。此后,当归真堂(微博)进行危机公关时,他又明确提出废止活熊取胆行业。

  与姚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许多普通网民对此表现出明晰的抵触情绪:你姚明富可敌国,自然有关心动物的闲情逸致,吾等要为稻粱谋的普通人却不能不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当许多底层个体还要艰难谋生时,关心黑熊等动物是不是显得过于奢侈?

  这类反对意见可能让部分动物保护者恼火,但它却敞开了一个事实:在关怀人和关怀动物之间存在某种微妙的联系,因此,当人类内部的福利问题还未获得充分关注之前,动物的苦怒哀乐很难进入大多数人的视野。对于率先提出动物福利观念的西方人来说,情况也是如此:最早关心动物福利的个体都是人道主义者,首先被他们纳入视野的是黑人、妇女、儿童、劳工阶层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现底层人民常常被比作动物,意识到人和动物可能拥有共同的命运;于是,他们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其他物种,倡导动物福利观念。譬如,世界上首个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立者威伯福斯,也是英国废除奴隶运动的领军人物。作为废除奴隶贸易议案的提出者,他坚信所有弱势生命群体都将最终获得解放:当没有财产的男人、妇女和小孩、奴隶相继获得关怀和解放以后,动物必将成为解放运动的最后受惠者。正是在无数威伯福斯的推动下,英国于1811年正式出台《动物保护法案》。受英国影响,美国纽约也在1828年颁布《反残酷法》,正式将动物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现在,为动物立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选择。

  “活熊取胆”与动物福利之争

  不过,迄今为止的大多数动物保护法案都有明显的局限:它们几乎都将人工养育的动物视为财产,因而必然寻求人类权利和动物福祉之间的平衡;作为财产的主人,个体和企业有权支配动物;为了保障动物的基本福祉,这种支配权必然受到限制。于是,动物保护法的设计者提出了一个底线原则:不能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首先,动物遭受的痛苦必须是非实质性的,其次,只有在绝对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允许这种痛苦产生。这种规定貌似温和,实则不然:一旦专司动物福利的官员发现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动物的实质性痛苦时,后者的行为就会被视为非法之举。按照这个规定,归真堂使用活熊提取胆汁,无疑毫无合法性可言:为了获得胆汁,熊必须带着伤口工作,这已经给熊造成了实质性的痛苦,违反了《反残酷法》;同时,熊胆的替代产品已经出现,使用活熊取胆已经毫无必要;既造成了实质性的痛苦,又没有必要性,活熊取胆的性质已经不言而喻。可以说,在实施《动物保护法》的国家,围绕活熊取胆的争论根本不会发生。

  尽管如此,现有的《动物保护法》还是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将动物当作财产,无异于维护另一种奴隶制;保护被贬为财产的动物,不如废除奴隶制本身;正如黑人、妇女、劳工阶层应该享有权利一样,动物也应该成为权利主体。如果不承认动物权利,那么,保护动物的目标就难以完全实现:“不必要的痛苦”之类措辞本来就显得含混,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让动物保护流于形式。出于这种考虑,美国学者彼得·辛格等人于1973年明确要求“扩展道德的地平线”,将权利体系延伸到“我们自己物种的所有成员”和“其他物种”。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非激进之言,辛格回顾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动物权利’这个观念过去曾被用来丑化‘女性权利’”:当女性主义者玛丽·沃尔斯通卡拉夫特于1972年出版《为妇女权利辩护》时,剑桥大学的某位著名学者匿名发表了《为畜生权利辩》,对她极尽讽刺、挖苦、嘲笑之能事:“如果把权利应用到女性身上是合理的,那么,为什么这个观点不能应用到猫、狗、马身上?这些论证对那些‘畜生’是同等有效的,但认为畜生拥有权利显然太荒唐,因此,通过这种推理得出的结论一定是不合理的,而如果应用到畜生那里是不合理的,那么应用到女性那里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运用的都是完全相同的论证。”将女性等同于“畜生”无疑令人愤慨,但它确实发生过。这说明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拥有共同的命运,故而“我们如果只追求黑人、妇女和其他被压迫群体的平等,而否认要对非人动物给予平等考量的话,那么,我们的根基是不稳定的。”在辛格看来,平等考量非人动物绝不仅仅意味着同情,而是像承认妇女权利一样承认动物权利。

  理清了动物福利观念的精神谱系,我们就会理解姚明的选择:姚明之所以会去看望一头卑微的熊,是因为接受了这种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和法学;只有在生命受到普遍尊重和关怀的语境中,人和其他动物才能有尊严地活着;在活熊取胆被视为正常的地方,人的权益也难以获得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需要的绝不仅仅是《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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