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应把吴英案当作司法改革契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3日 02:04  投资者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广受争议,各界人士都发出强烈呼吁,希望这位年仅31岁的原本色集团女老板能免于一死。2月初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年会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都在力挺吴英,北大教授张维迎在论坛演讲中说:救吴英就是救自己。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0年1月,吴英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一年后,浙江省高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但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反应却与四年前吴英入狱时有很大不同。当年的报道大多被冠以“非法集资链真相大白”、“刀尖上的舞者”之类标题,虽然也有对金融体制的反思,但这位曾在福布斯排行榜中名列第六的最年轻女富豪,让多数媒体觉得“罪有应得”。

  而今,舆论面对同样的问题突然转向,不仅讨论“罪不至死”,甚至讨论“有罪还是无罪”。虽然此间有关于“银监会关注此案”和“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传闻,但从浙江高院的最新解释及对吴英案的调查和梳理来看,吴英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

  吴英少年得志,20岁开始白手起家开设美容院、服装店等,25岁就积累了2500万元身家和较为广泛的人脉。之后,吴英的生意进入高速扩张,创立“本色集团”进军酒店、房地产、广告、物流、装饰等多个行业,甚至涉足期货、担保等金融领域。

  事业的快速扩张一定带来资金需求,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浙江民间融资发达的双重背景下,借高利贷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必然选择。吴英的悲剧在于,当出现经营困难时,没有及时收缩,而选择“借新还旧”——这就不免要靠“扮富”和“兑现老债”来维持信用,最后等到资金链断裂,自己就成了浙江的麦道夫(华尔街的庞氏骗局者)。

  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吴英赶上了房地产泡沫、踩准了上市潮,成功地增值资产并套现还钱,那她还是不是一个罪犯?或者,如果吴英案发在去年,她和诸多民间借贷者一样跑路或“多次自杀”,她还会不会有今天的下场?再或者,如果民间借贷早放开早规范,吴英是否还会走上犯罪道路?

  浙江高院在全国的舆论监督下想必左右为难,但最后做出了维持死刑的判决,一定也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律条例的支持——按目前的法律,吴英不仅有罪,而且适用死刑。

  问题是,适用死刑和必死是两个概念,且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言论。我们不知道“吴英案”这种受争议的犯罪,为什么是“必杀”。当今社会中,涉案金额堪比吴英的经济犯罪,不杀判例也可信手拈来。

  中国亿元贪官排行榜中榜上有名者,大多免于一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82亿美元,判有期徒刑12年;原广东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陈氏夫妇,挪用公款4.2亿元,分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被判死缓;解放军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索贿、受贿1.6亿元,判无期徒刑。甚至,当年因走私和偷税涉案金额数百亿元而潜逃加拿大的赖昌星,在引渡回国时也被承诺免死。

  中国的刑法已经在向“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方向修正。在201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取消了对走私、票据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更早以前,今天看来是正常商业活动的行为,不仅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罪”,而且可以被量以死刑(最后一名以“投机倒把罪”被除以死刑的郑乐芬,也是浙江人)。

  中国近几十年来社会发展迅速,许多观念和行为都在出现迅速变化,而法律的适应能力却明显不足,在原有社会背景和意识形态下建立的司法体系,不断与当今社会的现实发生冲突。

  在这种局面下,当权者应该视冲突为机遇,积极更新司法解释、甚至修订法律,以促进司法进步。回想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最终促使政府取消了全民愤恨的恶法,结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三无人员”收容制度。

  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称,目前全世界有近百个国家取消了死刑,2009年亚洲地区除了中国外,只有7个国家执行了26例死刑,而中国一年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

  是否要取消死刑是个复杂的问题,但在吴英的案子上,如果需要通过消灭肉体来维护某种不合理的金融秩序,那真是社会的悲哀。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先留下吴英的性命,让社会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吴英该不该杀,来思考法律是否该给活着的人留下更多尊严。■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