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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介角色归位方能重获市场信任

  李季先

  ⊙李季先

  

  伴随着胜景山河科冕木业等公司因重大遗漏或业绩变脸案所涉IPO中介机构被严罚,市场各方都在重新审视IPO中介机构。

  作为证券市场的直接受益方和重要专业参与方之一, IPO中介在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范”、“财务粉饰”等问题曝光后,一概以 “不知情”、“亦是欺诈发行的受害者”的说辞来解释,实在很难使人信服,也很难廓清其证券市场第一“守门人”失察和有意串谋违规的责任。长此以往,不仅IPO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信誉将荡然无存,而且设置保荐人制度等IPO法律守门人制度的“法益”也就随之不存在了。这不光是全体IPO中介的灾难,也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灾难。

  投资者、发行人及IPO中介机构彼此信任是证券市场繁荣的基石,没有信任,谈什么证券交易?因此,在当下愈显疲软的股市行情下,要提振投资者对市场的热情,要让IPO中介机构重获信任,监管部门除了要继续呼吁IPO中介机构基于执业操守的“道德自觉”,还要加大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IPO中介的法律追责力度,如果监管部门能顺势彻查所有IPO中介在公司IPO过程中的失察或故意造假行为,是投资者更愿意看到的。但仅仅这些还不够,笔者认为,在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IPO角色转换,安排促使IPO中介在利益平衡下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回归IPO中介的保护投资者法律角色本位,是更紧要的事。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借鉴近日美国多家律师所调查在美IPO上市企业涉嫌财务粉饰或做假的做法,引入IPO中介为投资者维权服务的理念,转变IPO中介机构主要为拟上市公司服务的效率至上观念。在既有IPO中介大致法律角色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不妨考虑从法律角色上拆分IPO中介机构,转变IPO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单体角色依附,尽快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和中介机构联合做空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将IPO中介机构区分为IPO运动员(IPO资料制作法律、审计和保荐机构)和IPO监督员(IPO资料制作质量和IPO公司后续运营合规与否的监督者,借助投资者或监管者委托起诉不合规IPO公司,实现盈利),让市场上既有专门承接IPO业务的中介机构,又有专门监督相关公司IPO业务是否合规的中介机构。譬如IPO承接律师和IPO维权律师,并在经济利益分配上“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实现行业中介角色的内部经济利益上的真正平衡,进而通过这种角色转换,实现IPO上下游产业链的自查自纠和法律规定角色的自我实现。

  不过,IPO中介包括保荐、律师、会计师等多家中介机构,要使其归位法定职责,重获市场信任,所涉及的法律制度“立、改、废”千头万绪,加上既有法律执行力的掣肘,尚需在清晰法律边界的基础上,鼓励IPO中介在具体执行细节时逐步兑现承诺或符合法律规定,进而恢复市场对IPO中介的信任。譬如,对于投资者及各方反响强烈的IPO中介“荐而不保”、新股刚上市不久即出现业绩下滑30%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处罚情形的业绩变脸情况,就不能一味采用一刀切的严刑峻法,而为最大限度减少IPO中介的制度操作空间,笔者建议,可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作如下调整: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30%以上50%以下,证监会应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谈话提醒并记入保荐信用监管档案,同时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书面说明下滑原因,还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自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同时暂停保荐代表人所服务的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12个月。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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