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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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监管后,相关配套规则也陆续修订并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向业内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下称《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下称《揭示书必备条款》),并从即日起实施。
《合同必备条款》主要在原有基础上做出了8项修改,涉及扩大合同所需做解释说明的范围、规范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情况的处理、乙方形式证券发行认权利前对甲方意见的征询等内容,并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使条款表述更加规范、完备。
《揭示书必备条款》仅作文字修改,即鉴于融资融券业务已转入常规监管,将各处“试点证券公司”一词修改为“证券公司”。
协会明确提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同时,证券公司可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按照要求,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须报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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