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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8日 00:39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秀红等17人以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39.81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7日、2011年5月10日、2011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之公告。

  三、调解情况

  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舒根林达成协议: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单位:人民币元

  原告

  公司一次性补偿金额

  公司承担的诉讼费

  民事调解书编号

  舒根林

  125,000.00

  3,581.5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号

  小计

  125,000.00

  3,581.50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需向原告舒根林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计125,000.00元,加上2011年5月14日公司披露的需向李秀红等15名原告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额843,097.72元,累计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为968,097.72元;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12,011.00元。上述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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