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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地方债的循环被打破

  袁 东

  过去十多年,中国地方政府得益于卖地和发行债券两个渠道,快速增强了投资能力。这种陡增的投资能力,是支撑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的重要因素。但无论是这种投资能力,还是资金来源的两个渠道,都是不可持续的。

  尽管过去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两位数增长,但预算内收入支撑既定和新增纯粹公共性开支(特别是社保和医保),已是捉襟见肘,不可能再有财力支持地方政府的投资。因而,投资只能来源于不列入预算的资金,使得这种大规模地方政府收支在财政预算上得不到反映,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一些大型设施项目,无论是审批程序,还是项目的适用性和工程质量,抑或资金使用中的损耗,都日益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土地财政的弊端久已引发多方诟病,近两年来也受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打击。但从长期来看,只要体制改革不到位,土地就依然会是各级地方政府增强投资能力的主要算盘。短期看,卖地收入的暂时减少,债券发行得到进一步突出。不同于银行贷款的是,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各类债券基本是中长期的。这些债券融资,往往被地方政府通过不同融资平台间的周转,变为了项目公司的资本金,起到了股权资本的作用,支撑起了融资平台不断膨胀的银行贷款。然而,这种支撑是虚假的,因为作为支撑的资本金完全来自债务性质的债券融资。这将引起相当部分资金流转的混乱。一旦链条中断,造成的金融失序将不可等闲视之。

  因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否发行债券,发行多少,何时发行,债券期限如何设计等,几乎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定。即使发改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对债券发行有着粗线条的界定,但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债券决策仍然是不透明的。尽管在公开媒体上也有债券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但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则是基于一时利益,对债券能否偿还、如何偿还、材料是否真实等并不在意,有些偿债抵押品已重复抵押了多次,而有些抵押是不可能产生偿债效用的(如公园、医院等)。

  更成问题的是,像建设保障房这样的大规模公共投资项目,不可能产生偿债所需的现金流,因此不具备发债融资的条件。如果放任地方政府为此发行债券筹资,无疑为将来制造了问题。

  如果继续沿着这样的体制路径运行,不用多长时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累积的问题就会集中爆发。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银行,最终是中央财政出面清理。但令人担心的是,届时中央财政未必有相应的能力。如果中央财政通过发行国债筹资不能解决地方政府偿债问题,只能启动中央银行超发货币贷款,中央财政担保,如同2005年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清理时所采取的政策。地方债务危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也曾发生过,但这一次如果引发危机,规模和危害将比那次要大得多,清理的难度不可同日而语。

  笔者之所以有这种判断,主要依据是,过去十年兴起的大规模地方债发行,始终与土地财政缠绕在一起,未来的卖地收入为债券发行提供最重要的抵押担保,否则,不可能有相应的债券需求。这种两者相互担保相互促进的循环,也许在一定阶段能正常运转,但问题是,房地产泡沫已经放大,经济增速在放缓,一旦泡沫得不到经济增长的支撑而破裂,上述循环就会被打破。

  形成如此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主导型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建设。在这样的机制下,没有哪个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不去追求投资能力,这固然有着改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但政府投资能力的过度膨胀,不仅导致挤出私人投资和市场扭曲,也是地方政府债券和银行贷款泛滥的源头。再进一步的原因,是债券监管体制紊乱。国家发改委是全国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各级地方政府的发改委,是争取国家项目及其建设的管理部门,所以,管项目的发改委就成了各级地方政府一把手最看重的部门。当国家发改委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融资(特别是由上向下指派的项目,比如保障房)达不成一致意见,得不到金融部门支持时,国家发改委就会充分发挥自身主管的债券发行这个工具的作用。但发改委并不是金融事务的专业主管机构,因而相关的制度建设与监管是薄弱的,这就使得在允许地方大规模发行债券的过程中,相应的监管跟不上,这无疑预留了将来发生危机的伏笔。

  由此,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不应大规模放开地方政府发债,对现行债券管理体制也应重新审视,应由证券市场专门监管机构统一负责监管。但因为现有基本制度格局短期内难有实质性改革,所以,有效遏制地方债券疯狂的势头难度极高。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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