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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9月份发放工薪均适用新个税法规定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刘玉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表示,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有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而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举例来说,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负责人称,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据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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