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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公司漏油事故属明显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7日 05:29  证券日报

  律师称应追究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三宗罪

  ■本报记者 李春莲

   9月6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康菲漏油事故刑事责任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律师贾方义称,9月5日向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国家海洋局递交了要求追究康菲公司渤海漏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介入刑事调查的公开信。

   贾方义在致国家海洋局的公开信中称,国家海洋局系国家主管机关,请向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控告,启动刑事调查程序,使刑事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该起事故调查。

   此外,该律师在致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中称,康菲公司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污染面积达5500平方公里,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估计超过10亿元。他认为,康菲公司渤海溢油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迅速介入该事故的调查。

   贾方义表示,声讨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此外,康菲公司作为油田的操作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错误来看,是由于作业不正确,B平台和C平台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操作。

   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调查结果,B平台没有执行总体开发方案规定的分层注水开发要求,但是康菲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或者加快开采速度,B23井长期笼统注水;此外,C平台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擅自将注入层上提至接近油层底部,造成C20井钻井过程中接近该层位时遇到高压发生井涌。

   贾方义认为,康菲公司没有采用合理的方法去开采油田,这不是过失而属于明显过错,这是事实依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

   据了解,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如果三项刑事责任成立的话,可以对康菲公司进行数罪并罚。”贾方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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