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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露“眉目” 证券金融公司框架显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0日 02:11  证券日报

  转融通业务主体是证券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应履行四方面责任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业界期盼的转融通机制终于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证券金融公司的框架也已经显现。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主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转融通业务的主体是证券金融公司,要规范转融通业务行为、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首先应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规范。”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应履行四方面的责任,即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详细规定了转融通账户体系及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为了保障证券金融公司因转融通所生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保证金中的证券和资金应当分别存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信托财产。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草案还对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的方式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融入资金的方式分别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并可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例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

   至于证券,草案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

  此外,参照对证券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则,草案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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