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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防止券商违规动用客户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6日 04:46  证券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修定草案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明确“总分核对”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此外,草案还就客户资金存管合同、行业自律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以概括为“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并通过十项具体措施保证了上述三大要求的落实,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的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首先是明确“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修订草案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客户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二级账户称为资金账户,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则称为管理账户。

   其次是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修订草案通过3项划款监控措施建立了客户资金的封闭运行制度:一是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指定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指令,负责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划转资金,无需证券公司介入,从而防止证券公司假借客户提款挪用资金。

   二是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相关账户提前向指定商业银行备案,指定商业银行据此对证券公司的划款指令进行逐笔审核,以防止证券公司假借代理交易结算违规动用客户资金。

   三是规定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特定情形下的资金划转应当统一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控制或者审核,以防止证券公司假借收取佣金等违规动用客户资金。

   再次是明确“总分核对”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为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完整,除对资金存取路径、划转过程进行控制外,还要对资金变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监督。为此,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5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一是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各自核对数据;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交叉核对数据;三是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数据,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进行总分核对;四是规定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查询本人账户情况,以方便客户自行核对;五是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存管活动进行核查,并针对核查所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

   最后是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在实践中,有些特殊的客户资金存取、划转活动,无法完全按照第三方存管的要求进行。为防范由此带来的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对于这些活动,修订草案也进行了规范。”负责人介绍,一是历史遗留小额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对应资金的提取与相关证券交易问题;二是少量暂时无法记入或不需记入客户资金账户的资金的存管问题;三是与证券公司销售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金融产品相关的客户资金划转问题;四是对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扣划客户资金,或者客户以外的机构、个人因遗产继承、遗赠、清算财产分配等原因要求提取客户资金如何处理问题。

   此外,修订草案还就客户资金存管合同,行业自律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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