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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汪建中否认操纵股市 双方激辩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6日 17:32  法制晚报

  文/记者 付中 闫新红 洪雪

  电视栏目中吐沫横飞,证券报刊上笔耕不辍,著名股评家汪建中向股民们不辞辛苦地荐股,目的是“抢帽子”。    

  汪建中由此获利,有“信徒”却称因此导致损失,一怒起诉。

  昨天下午,索赔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国内首例股民起诉股市黑嘴索赔案,股民如能胜诉,将产生巨大判例效应,或将改变整个“股评产业”。

  ●名词解释

  所谓“抢帽子”,即先买入股票,再通过媒体大力推荐,股价被拉升后再将所持股票出手。

  获利丰厚

  股评家 “抢帽子”获利1.25亿

  2008年,证监会发现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老板、著名股评家汪建中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经过两年调查,证监会认定汪建中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9个证券账户,“抢帽子”获利。

  通过这种违法手段,汪建中先后对38只股票进行55次交易,获利1.25亿余元。最多的一次,汪建中一天就赚了2000万元。

  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此案开庭,但至今未判。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宣布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获利1.25亿元,罚款1.25亿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赔了老本

  “信徒”亏10万  起诉索赔

  除了被证监会处罚、被政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汪建中也受到“信徒”的责难。

  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从6124点的顶峰一路下滑,汪建中的很多“信徒”也损失惨重。

  他们当中,包括已经无业多年的北京股民老王。按照他的话说,自己是“草根”得不到“消息”,因此将北京首放公司的“掘金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2007年5月,老王根据推荐以23元左右的价格重仓购入万科A,但没两天万科A的股价就一路下跌到6块多钱。老王还根据掘金报告购入了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但随后走势与万科A如出一辙。

  2007年到2008年间,老王按照汪建中的推荐投资,亏损10万余元。

  “我爱人只是普通的工薪族,月收入两三千,这十多万对我的家庭来说,是很大的一笔数目,同时也是我的炒股本钱、收入来源!”他说。

  为此他将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公司起诉,索赔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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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庭审

  昨天下午案件开庭。仍处于被羁押状态的汪建中和原告老王都没到庭,替他们上阵的都是律师。

  昨天庭审后,案件近期将再次开庭。原告律师已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当年处理汪建中案的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由于法院拒绝所有记者进入法庭,记者庭后根据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讲述,以及双方提供的庭审材料,还原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

  ●争论焦点1

  汪建中是否操纵了股市?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北京首放及汪建中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被告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被操纵股票中包括了原告买卖、持有的三只股票。

  汪建中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汪建中的确通过“抢帽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这虽然不道德,但不足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中国石化、万科A超级权重股,其当时流通市值分别为1365.54亿元和501.40亿元。中信银行属于两市流通市值前60位的大蓝筹,如此大盘股的价格波动完全是市场决定。汪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量在几百万至千万元,根本不可能实施操纵行为。

  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系统性风险所致:2007年至2009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调三倍、2007年国家为调控房价连续六次加息等。

  ●争论焦点2

  听了推荐才买的股票吗?

  原告律师张远忠: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听信了汪建中和北京首放的推荐,之后买卖三只股票导致损失。

  被告律师高子程:我们当庭出示的证据证明,当时多家中介机构都推荐了老王购买的三只股票,老王不能证明是听信了汪建中推荐才交易的。

  还有,股民老王是看了咨询报告后最短两周、最长近一年后才进行股票交易。在如此长的时间段内,老王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自主的分析判断。

  ●争论焦点3

  汪建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张远忠:如果汪建中只是单纯地向股民推荐股票,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汪建中是在自己已经购买股票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荐股,目的是诱使投资者购买股票,以便自己获利,这就是欺诈,应承担责任。

  被告律师高子程:咨询报告的观点只是分析预测,并非买卖建议。原告的损失是股市正常投资风险,与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无关。

  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告接受股荐后进行交易,未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如果依据原告的逻辑,亏损需要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承担,那么原告按照荐股进行交易后发生的盈利,也应向北京首放和汪建中支付“提成”。既然原告从未支付过“提成”,那凭什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专家说法

  一旦股民胜诉 将产生判例效应

  开庭前张远忠表示,汪建中操纵股市获利,让无数股民损失惨重,目前很多股民都在观望,一旦老王胜诉,将产生判例效应,其他人可能也会起诉。

  此案的胜败对净化中国的证券市场意义重大,或将改变整个“股评产业”。

  但记者随后采访了20位法官、律师,大家均对诉讼结果持悲观态度。大家都认为这类诉讼难在举证,即如何确认股民损失与证券黑嘴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现有法律缺乏对这方面的证据规则规定。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过证券法起草的刘俊海教授表示,在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举证不明则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我国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可以参照适用前述司法解释。

  “只要受影响的是上市公司就可以,违法的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或自然人。”他表示,这起案件胜诉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司法理念,是选择让投资者更有信心,还是让汪建中之流再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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