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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细则明确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编辑 阮奇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细则逐项明确。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下称《准则》),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4年9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已经确立了基金行业高管、基金经理离任审计、审查制度,但该办法较为原则,未对审计及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多样、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规则》是对对此前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加强对有关人员诚信、合规行为的持续跟踪与监管。

  《准则》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要求相关机构建立离任审计和离任审查制度,并规定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和离任审查人员的范围。按照《准则》,应接受离任审计、审查的人员包括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高管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二是对离任审计和审查报告具体内容做出细化规定,包括任职期间个人履职情况、考核情况、机构及个人的合规情况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发现的问题、审计审查结论等。

  三是对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出了全面、客观、公正等方面的要求,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基金业从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最关注的是有关人员诚信、合规、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等三方面的问题。对未按《规则》规定进行审计审查,或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问题,将对有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负责人称,监管部门每年都将对相关机构离任审计审查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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