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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 00: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盂县疗养院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六名,代表股份1,410,584,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公司于2011年4月23日和5月5日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同意股份6,74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9.33%;反对805,43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67%;弃权0股。

  (八)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关于201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58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同意股份7,545,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四)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同意股份7,545,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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