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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保荐 既非魔鬼也非天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 04:41  证券日报

  ■ 俞 悦

  2007年9月券商直投业务破冰。然而,仅隔三年后,券商直投就从启动时的拍手称庆,到如今的板砖横飞。券商“直投+保荐”的模式更是仿佛从长着洁白羽毛翅膀的“天使”,猛然间坠落为攫取超额利益的“魔鬼”。

  市场人士及业内专家对于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模式的指责,实际上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券商“直投+保荐”的业务模式,二是券商与保荐的公司之间涉嫌利益输送。

  数据显示,目前,券商直投系的上市公司已达30家,其中多为创业板公司,现身这些上市公司的券商直投九成以上采取了“直投+保荐”的模式。

  粗略计算,去年全年实现退出的有12起券商直投公司,最低的回报近3倍,最高的甚至达到10多倍,平均账面回报率则高达5.72倍。

  正是这种不正常的、超额的回报,引发了市场对这种模式的质疑、指责。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微博 专栏)认为,券商直投业务无可厚非,但“保荐+直投”的模式应该立即叫停,禁止券商直投参与自己保荐的项目,以维护中介的公信力。

  毋庸否认,目前我国市场培育机制、发行体制尚不健全,直投在券商业务转型的探索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譬如,券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常常在一家公司上市前突击入股,而企业也甘愿以低价让与保荐券商一部分股权,以便能尽快上市。中信证券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入股神州泰岳从介入到公司上市只有4个月。国信弘盛入股钢研高纳从介入到公司上市只有6个月。两家券商直投公司虽然介入时间短,但收益均不菲。

  从商业行为来讲,券商“直投+保荐”的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相关利益输送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市场公正性,则必须应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以制约。

  实际上,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该限制本意在于对采用“直投+保荐”模式的券商中就上市公司和该券商之间设定利益防火墙。《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中规定,直投试点的证券公司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对直投子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是,置身漩涡中的券商却鲜有人出来辩解、表态。一位投行人私下向记者抱怨,不能否认券商直投存在急功近利乃至利益输送的现象,但把板子全部打在券商身上不公平。人们只看到券商直投表面的风光,而券商撒下的直投种子并非都能开花结果,有的公司上市遥遥无期,有的甚至血本无归。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暴利来源是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差价,不公平要归结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结构。这不是券商本身的问题所致,如果我是券商也会这样做。

  国内券商直投业务处于刚起步阶段,倘若就此全盘否定券商“直投保荐”模式,岂不是因噎废食?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直投业务是国际投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和利润来源,摩根士丹利、高盛、美林等大投行的直投业务占比高达七成,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赚取的利润。

  虽然国内券商的直投业务以子公司的形式独立运作,并建立了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防火墙制度,但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券商直投必须大力改革,第一,进一步强化直投与保荐、自营、研发的隔离制度,严防内幕交易。第二,延长券商直投公司在企业上市前一年内“突击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的禁售期,促使券商选择真正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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