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8日,公司公告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被李秀红、叶朝辉二人起诉(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1年3月10日,公司公告再次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被王淑琴等12人起诉(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6号~0318号受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被沈琦等3人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日,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告:沈琦等17人(包括之前已经公告的王淑琴等14人)
被告: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案件的起因
2009年1月7日,公司公告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公告有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5月28日至8月22日,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有关子、分公司进行了例行的检查并延伸检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其后,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会计核算方面和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司补交各种税款。
原告沈琦等17人依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湘监[2008]117号)有关内容,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公司向沈琦等17人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39.81元;(2)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应诉)通知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5~0076 号、第0145~0156 号、第0316号~0318号);
2、沈琦等17人的《民事起诉书》。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