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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

  ⊙朱建华 ○主持 于勇

  

  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在笔者认识的人中,汪建中是第一人,因而触动很大。所谓操纵市场行为,即在自己及其核心客户大量买入某股票之后,再在公开媒体上推荐该股,然后在通过拉高等手段“忽悠”广大投资者跟风买进的同时,自己及其核心客户则趁机抛售牟利。然而,市场对于这样一个定性的关注度远不如之前中国证监会对他开出有史以来最大罚单(没收1.25亿元,并罚1.25亿元)来得震动大。这是什么原因呢?

  当然“两个1.25亿元”在目前大多数人眼里还是天文数字,因此感到惊诧;而汪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在股市中屡见不鲜,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甚至可以说熟视无睹。有多少人把这样的行为看作是犯法,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呢?就是在汪建中案子引起广泛关注的今天,市场中那些违规“荐股”依然还是在进行着。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汪建中一案不能这样快就被人们淡忘。如果市场没有从这个案例中吸取足够教训的话,下一个汪建中很快会出现,而且没收和处罚的纪录(两个1.25亿元)也迟早会被突破。

  “荐股”原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汪建中一案告诉我们,这中间有一条法律的红线。你若是一般地向朋友“荐股”,没问题;或者作为投资顾问,向你的客户“荐股”也没问题;或者作为注册分析师,向客户及公众发布你的研究成果,并因此而收取合理报酬,这不仅没有问题,而是合理的劳动所得。以上行为如果出现导致投资者亏损的情况,比如市场行情突变,或其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甚至就是推荐失误,推荐者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然而,“荐股”行为一旦变成“忽悠”,是为了派发自己或客户手中股票的话,其行为就是踩到了法律这根红线,不论金额大小,都是犯法行为。对此,汪建中也是直到被捕后,在看守所里看了很多书籍才开始知道一点证券市场里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监狱之外、股市之中还不知有多少人在踩这根法律的红线。

  而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如何防范汪建中们的“忽悠”则仍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汪建中表示,中国股民的特点就是盲动,听消息的现象比较多。股民很直接、很现实,不愿意听分析师讲那么多,要求立竿见影。汪建中们正是抓住了投资者这样一个弱点进行操作的。

  就在最近,一天收市的前十多分钟,笔者也曾收到一条据称是某投资咨询公司发来的荐股短信,推荐的是**股份,称“现在机构正在抢筹,明天将会涨停,井喷行情一触即发,建议立即跟进”。然而第二天该股以下跌6个多点收盘,而且之后,不论大盘是涨还是跌,该股则一意孤行,呈一路下跌走势。

  这应该是一条群发的短信。因此,收到这条短信的应该不止成百上千人。只要其中有投资者听信之后跟进的话,不仅根本没机会获利,甚至就是想不亏或者少亏出来都很难,而如果持有到现在的话,其账面亏损已接近二成了。投资者一旦被这类短信“忽悠”上了,其结局自然只能认赔。作为投资者虽然可以,也有义务去向有关部门检举,但要想挽回损失,其可能性实在很小。

  当然,成熟的投资者不会轻易相信这样一条来自于既无资质的咨询公司,又不是在正规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但是“忽悠”者如果是一家正规的机构,而且信息是刊登在主流媒体上呢?有朋友告诉我这样一种现象:现在研究所作为卖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时不得已只能根据买方的“特殊需要”提供报告。什么意思?说白了,就是有机构预先大量买进某个股票,然后找人写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向市场推荐该股。这不由得让人替他们捏把汗,若真有其事,或这种事一旦东窗事发,说不定汪建中也只是小巫见大巫了。

  汪建中已经为其原先在法律上的无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样一个前车之鉴,值得业内所有人认真吸取。

  (作者系本报编辑出版部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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