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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对国泰君安等券商及证券分析师的投诉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0日 08:46  张远忠金融网

  北京问天律 事务所关于李某某请求证监会对国泰君安等四家券商及相关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的涉嫌虚假陈述进行查处《申请书》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投资人李某某(化名)委托,负责代理其在投资中国宝安遭受损失的相关法律事务,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远忠律师处理该项事宜。为此,我们查阅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以及中国宝安的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四家券商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 本所律师查阅的相关材料:

  1、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李某某股东账户(复印件);

  3、李某某投资中国宝安的股票交易记录;

  4、2010年9月6日  湘财证券《中国宝安:房地产和新能源的价值明显低估》;

  5、2010年11月5日  平安证券《中国宝安:坐拥负极龙头、新能源业务风生水起》;

  6、2011年1月21日  国泰君安《中国宝安:价值奠定底线,石墨烯打开巨大发展空间》;

  7、2011年2月21日  信达证券《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

  8、2011年1月20日  中国宝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展公告》;

  9、2011年3月15日  中国宝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10、2011年3月27日  中国宝安《中国宝安集团关于石墨烯研发情况的声明》;

  11、2011年4月13日  《中国证券报》之《中国宝安鹤岗石墨产业园开工》;

  12、2011年4月13日  《经济半小时》之《石墨矿风波真相》

  13、2011年4月15日  中国宝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取鸡西柳毛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进展公告》;

  14、《大众证券报》等相关媒体报道。

  等等。

  二、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对相关法律事实作出如下判断:

  (一)湘财证券

  1、2010年9月6日湘财证券发布了《中国宝安:房地产和新能源的价值明显低估》的研究报告,署名人为杨森、候文涛和徐广福。

  2、在该《报告》的第11页湘财证券对中国宝安石墨矿发表了以下观点:

  “黑龙江宝安新能源:保证石墨资源优势。08年公司合资成立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股权占比90%。此公司可为贝特瑞提供近2.68亿吨储量、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优质石墨矿产资源,确保原料供给稳定、持续。今年6月,黑龙江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开工,首期投资1.5亿元,以球形石墨、微粉石墨、增碳剂为起点,逐步向高碳石墨、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核纯石墨、改性石墨方面发展,逐步实现“打造世界级石墨深加工基地”战略构想。预计达产后可年产石墨深加工产品3000吨,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利税1.8亿元以上。此基础上,宝安集团深圳贝特瑞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延伸石墨深加工产业链,把产业园建设成为全球锂电负极材料重要产品制造基地及具有国际影响力新能源材料产业基地之一。整个项目预计总投资5亿元,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利税4亿元以上。鸡西市石墨资源丰富,总储量7.8亿吨,工业储量1.5亿吨,总储量居亚洲之首。麻山-柳毛成矿带呈东西向分布,可分为柳毛、三道沟和麻山3个石墨矿区,是鸡西市主要石墨产地,矿石储量4亿多吨。”

  3、湘财证券给出的公司评级为买入。

  (二)平安证券

  1、2010年11月5日平安证券发布了《中国宝安:坐拥负极龙头、新能源业务风生水起》的研究报告,署名人为王德安、余兵、李晓东。

  2、在该《报告》的第1页平安证券对中国宝安石墨矿发表了以下观点:

  “中国宝安新能源产业链布局完整,子公司资质优良。深圳贝特瑞为国内锂电池负极材料龙头,具备分拆上市的条件;深圳天骄科技为我国三元材料龙头;控股的宁波拜特测控,主营动力电池检测设备/BMS/充电设施;控股的深圳大地和,其在新能源车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领域处于国内前列。此外,宝安还拥有丰富的石墨资源,其鸡西石墨产业拥有石墨矿储量约1亿吨。”

  3、平安证券给出的公司评级为推荐(维持)。

  (三)国泰君安

  1、2011年1月21日国泰君安发布了《中国宝安:价值奠定底线,石墨烯打开巨大发展空间》的研究报告,署名人孙建平、李品科。

  2、在该《报告》的第1页、第2页国泰君安对中国宝安石墨矿发表了以下观点:

  “宝安具备充裕的石墨资源优势,其拥有的鸡西石墨矿探明超大储量。宝安拥有天然鳞片状石墨主要产地储备--黑龙江鸡西石墨矿,探明储量极为丰富,为后续石墨负极材料、石墨烯的研制打开巨大的空间。”“中国宝安公司在鸡西石墨矿等极为丰富的储量资源,奠定了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

  3、国泰君安给出的公司评级为增持。

  (四)信达证券

  1、2011年2月21日信达证券发布了《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的研究报告,署名人为王艺默。

  2、在该《报告》的第1页、第2页信达证券对中国宝安石墨矿发表了以下观点:

  “宝安旗下子公司贝特瑞拥有中国天然鳞片状石墨主要产地之一的黑龙江鸡西石墨矿,2010 年6月贝特瑞在鸡西市开始建设石墨产业园,同年 12月开始投产。目前来看,鸡西石墨矿品位很高,足够满足贝特瑞自用所需。黑龙江省也希望把整个石墨资源整合起来,因为我们判断未来宝安具有收购矿产的可能,尤其是非金属矿。”

  3、信达证券给出的公司评级为买入。

  (五)中国宝安

  1、中国宝安成立于1983年7月,1991年6月25日中国宝安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009,股票简称:中国宝安。

  2、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公司”)是中国宝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宝安股权占比为62.3%;贝特瑞公司已分别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和鸡西市成立了鹤岗宝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宝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宝安股权占比为90%。

  3、中国宝安2011年1月20日发布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展公告》,中国宝安声称:自2008年起,贝特瑞公司在原有石墨技术的基础上,开始了石墨烯的研发和产业化攻关。截止2011年1月20日已完成石墨烯制备工艺的小试,正在进行中试,并已提交了该产品相关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一项。

  4、中国宝安2011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中国宝安声称:(1)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没有矿产资源;(2)鹤岗宝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鹤岗市云山地区的探矿权已进入鹤岗市政府审批程序(风险提示:该探矿权具体位置尚未明确,面积未知,且公司无法确定能否取得探矿权,也无法确定取得探矿权后能否探出矿)。鸡西市政府麻政函[2011]6号文表示:将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可满足50年生产期的石墨资源配置”。据了解,该拟购买的石墨矿资源位于鸡西市柳毛地区,资源储量为5000万吨以上(风险提示:该矿产目前仍在协调之中,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尚未明确,且公司无法确定能否取得相关矿产);(3)公司在其他地区寻找石墨矿资源目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贝特瑞公司所使用的石墨原材料主要来自采购。

  5、2011年4月12日,中国宝安旗下贝特瑞公司投资建设的鹤岗宝安新能源石墨深加工产业园正式开工。

  6、中国宝安2011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取鸡西柳毛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进展公告》,中国宝安声称:中国宝安初步确定由李洪生以孙耀斌的名义和贝特瑞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鸡西市长源矿业有限公司,但是由于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公司无法确定能否顺利完成以及何时完成,并存在最终无法取得相关采矿证的风险。

  三、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认为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四家券商在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湘财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为贝特瑞提供近2.68亿吨储量、适合于锂离子二次电池用的优质石墨矿产资源;平安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宝安拥有丰富的石墨资源,其鸡西石墨产业拥有石墨矿储量约1亿吨;国泰君安在其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宝安具备充裕的石墨资源优势,其拥有的鸡西石墨矿探明超大储量;信达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宝安黑龙江鸡西石墨矿品位很高,足够满足贝特瑞自用所需。即这四家券商无一例外地都肯定了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

  (二)但是查阅中国宝安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数次公告可知,中国宝安并没有发布过任何关于自己拥有石墨矿的消息。

  (三)什么是拥有石墨矿的标准?据中国宝安董事会秘书娄兵表示:就是拥有采矿权,这个才叫有矿,其他的合作关系也好,或者优惠政策也好,或者是争取支持也好,都不叫真正拥有矿。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中国宝安发布的公告中曾提到过对新产品石墨烯的研发,但是石墨烯只是一种新产品,是对石墨矿进行深加工的产品,而石墨矿是一种矿产资源,石墨烯与石墨矿完全是两个概念。中国宝安对石墨烯的研发并不能代表其拥有石墨矿;其次中国宝安黑龙江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的开工和鹤岗宝安新能源石墨深加工产业园的开工也不意味着中国宝安有石墨矿;再次即使中国宝安拟成立鸡西市长源矿业有限公司,但是由于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公司无法确定能否顺利完成以及何时完成,存在最终无法取得相关采矿证的风险。

  所有中国宝安的报告都表明,截止目前中国宝安并没有拿到石墨矿的采矿权,也就是没有石墨矿。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我们不知道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信达证券四家券商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得知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的消息,但是中国宝安董事会秘书娄兵表示券商的这些研究报告在发布之前都没有经过中国宝安的核实。所以,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予以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湘财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给出的公司评级为买入;平安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给出的公司评级为推荐(维持);国泰君安在其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给出的公司评级为增持;信达证券在其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给出的公司评级为买入。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都是让投资者买入中国宝安,四家券商的公司评级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了重大影响。我所代理的投资人李某某正是因为看了券商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公司的评级才买入中国宝安股票,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四家券商的研究报告中对中国宝安公司评级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对于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一)对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1、罚款

  我国《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虚假陈述的证券分析师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1、警告与罚款

  我国《证券法》第20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某

  代理律师:张远忠

  日期: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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