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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非法销售 原始股不予通过年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8日 04:22  证券日报

  ■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即将开始。

   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公告,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0年度年检事宜进行明确。公告称,存在“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等12种情形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存在“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等的16种情形的,不予通过年检。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此外,公告明确,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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