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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5日 01: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IPO募集资金37812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实施增资,并已于2010年9月26日由广西公司在原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广西公司已与广州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0-008号公告)。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效益,广西公司与广州证券、开户银行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作为2010年9月27日所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广西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玖仟万元,期限3 个月。

  账号为802067239408211001 ,开户日期为 2011年3月11日,广西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原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广西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西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西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焱、胡汉杰_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西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州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是三方于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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