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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5日 01: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简称“开户银行”)及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229200104280,截止2011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22,895,180,000.00元。该专户存放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披露的武汉80万吨/年乙烯工程项目、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项目、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榆林-济南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日照-仪征原油管道及配套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公司以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7天通知存款开立的专用帐户(简称“专户计息帐户”)仅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不做其他用途,且专户计息账户的资金支出仅能转到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天通知存款的具体账户如下:

  存款方式

  开户行

  账号

  7天通知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0200004214200009242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前述7天通知存款存单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的前述7天通知存款存单不得质押,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需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应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经三方确认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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