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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2日 02:0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11日上午8:30时在衢化宾馆会议室(衢州)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杜世源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 人,代表股份348,668,789股,占公司总股本61,248万股的56.9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雯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大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2、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4、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6、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0年年末公司总股本61,24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2.5元(含税)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8,374.4万股。

  授权董事会在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及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7、审议通过《聘请201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8、审议通过《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2010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度计划的议案》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710,785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9、审议通过《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2,710,785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10、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11、审议通过《公司专职副董事长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8,668,789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雯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 年三月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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