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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1日 03: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2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因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在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人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担保协议》及其出具的《担保函》中称“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6.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合同: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其他基金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自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持续持有,下同)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39.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个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并可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赎回或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4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之前不超过1个月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1.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保本: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投资金额: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金额(即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之和);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的计算

  46.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担保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保证与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满足《指导意见》中保本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期:指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3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以及1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其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投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一处副高级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EFFAS注册金融分析师。1993年起历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执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部总监、GENERALI FINANCES SA副总经理/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S忠利投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并兼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会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94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等。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职。2010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年1月至1988年10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年10月至1993年7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年1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年起在国泰君安、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工作;2000年1月起在宝盈基金工作,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起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0年11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2年8月至1996年5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996年5月至200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任基金监管部副处长,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2008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上海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兼任宝康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兼任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8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任投资总监;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任国泰金马稳健混合的基金经理,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任国泰估值优势分级封闭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5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沙骎: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第二设计所、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宝盈基金。2008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

  沙骎先生: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黄焱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张玮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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