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5年的中期票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4日、2010年9月21日公告)。
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0]MTN1126号),接受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公告)。
公司201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于2011年3月7日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备案通过后两周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期限为5年,每张面值为100元。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银行贷款,优化债务结构,使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相关文件详见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的公告)。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