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8日 02:4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11)01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为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本次反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关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将另行发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对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和保荐意见,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本次担保事项详情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2011-015号)。

  二、《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议案》,同意曹成鹏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担任的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于即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公告》(2011-016号)。

  三、《关于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减少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各股东等比例减资。本次减资完成后,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8,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授权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减资的相关工作及工商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及3月8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减资公告》(2011-017号)。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8日

  附件一: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本次会议有关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房产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担保。具体内容如下:上东房产公司就其开发的杭政储出(2009)82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项目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担保”)为上东房产公司履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并与上东房产公司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此后,恒裕担保向长城建设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经上东房产公司与恒裕担保协商,由上东房产公司对恒裕担保出具的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进行的反担保,其风险主要为主合同的风险,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过去从未发生过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行为,鉴于公司目前良好的财务情况和上东房产公司稳健的经营策略,我们认为上东房产公司完全能够履行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反担保事项的风险极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反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亚力、吴次芳、许为民

  2011年3月6日

  附件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2011年3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机构工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证券")作为广宇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就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房产公司”)向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上东房产公司为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与上东房产公司已经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上东房产公司履行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拟以反担保的身份向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2、经核查,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国际商务大厦1801、1802、1803室;

  (3)注册成立时间:2005年1月24日;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经营范围: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信用评估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经纪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

  (7)与公司关联关系: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与上东房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037.96万元,负债总额1,818.78万元,所有者权益4,219.18万元,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63.48万元,净利润13.95万元(以上为未经审计数据)。

  3、经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广宇集团合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60,349.93万元(未经审计),占广宇集团2010年未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10.67%,均为广宇集团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为广宇集团购房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关于上述对外担保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广宇集团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上述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担保行为尚需提交广宇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行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为不会损害广宇集团的利益,不会对广宇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招商证券同意广宇集团上述对外担保。

  保荐代表人:沈卫华、康剑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11)01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房产公司”)就其开发的杭政储出(2009)82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项目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杭州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担保”)就上东房产公司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了相关担保,并与上东房产公司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为恒裕担保出具的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本次反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成立时间:2005年1月24日;

  3、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国际商务大厦1801、1802、1803室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经营范围: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信用评估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经纪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

  7、恒裕担保与上东房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037.96万元,负债总额1818.78万元,所有者权益4219.18万元,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63.48万元,净利润13.95万元(以上为未经审计数据)。

  三、拟签订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恒裕担保与上东房产公司已经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恒裕担保同意为上东房产公司履行与长城建设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以反担保的身份向恒裕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上东房产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为恒裕担保所提供的反担保为信用担保。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遵照杭州市建委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程款支付所进行的反担保,其风险主要为主合同的风险,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过去从未发生过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行为及上东房产公司目前稳健的经营状况,董事会认为上东房产公司能够履行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反担保事项的风险极小,亦未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为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金额为260,349.93万元(未经审计),占公司2009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10.6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本次会议有关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房产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担保。具体内容如下:上东房产公司就其开发的杭政储出(2009)82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项目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担保”)为上东房产公司履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并与上东房产公司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此后,恒裕担保向长城建设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经上东房产公司与恒裕担保协商,由上东房产公司对恒裕担保出具的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进行的反担保,其风险主要为主合同的风险,即上东房产公司与长城建设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过去从未发生过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行为,鉴于公司目前良好的财务情况和上东房产公司稳健的经营策略,我们认为上东房产公司完全能够履行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反担保事项的风险极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反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2011年3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机构工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证券")作为广宇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就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东房产公司”)向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上东房产公司为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与上东房产公司已经签署了《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上东房产公司履行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出具了编号为(恒工支字)201101号的《业主支付保函》,广宇集团全资子公司上东房产公司拟以反担保的身份向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款项,反担保期限为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东房产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14142011012101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2、经核查,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国际商务大厦1801、1802、1803室;

  (3)注册成立时间:2005年1月24日;

  (4)法定代表人:童新;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经营范围: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信用评估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经纪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

  (7)与公司关联关系: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与上东房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截止2010年12月31日浙江恒裕担保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037.96万元,负债总额1,818.78万元,所有者权益4,219.18万元,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63.48万元,净利润13.95万元(以上为未经审计数据)。

  3、经核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广宇集团合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60,349.93万元(未经审计),占广宇集团2010年未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10.67%,均为广宇集团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为广宇集团购房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关于上述对外担保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广宇集团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上述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该担保行为尚需提交广宇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担保行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为不会损害广宇集团的利益,不会对广宇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招商证券同意广宇集团上述对外担保。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11)01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28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曹成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曹成鹏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担任的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曹成鹏先生的辞职事项业经于2011年3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辞职于即日起生效。曹成鹏先生辞职之后将不再在公司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衷心感谢曹成鹏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方珍慧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董事会将不再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133证券简称:广宇集团公告编号:(2011)017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概述

  2011年3月6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减少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广宇”)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各股东等比例减资,即公司(持股90%)和杭州朱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分别减资7,200万元和800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黄山广宇注册资本金将减至18,000万元,公司和杭州朱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减资主体介绍

  黄山广宇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0%股权,杭州朱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

  黄山广宇于2002年9月30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鹤鸣,注册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幢,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钢材批发、零售;营业执照注册号341000000003545。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黄山广宇的总资产76,915.40万元,净资产33,645.8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34,191.99万元,净利润为6156.6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减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黄山广宇主要负责开发黄山江南新城项目,目前该项目的开发已进入收尾阶段,黄山广宇的现有注册资金规模已大大超过后续开发所需。因此根据黄山广宇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减资8,000万元。本次减资事项对黄山广宇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对黄山广宇的投资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本次黄山广宇减资,公司将收回7200万元长期投资,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本次减资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8日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