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行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 01: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经[2011]160号文件批准。

  2、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评级为AA+。发行人2009年末的净资产为1,011,958.82万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5,635.54万元、22,486.92万元和23,720.50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人民币23,947.65万元。预计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相关规定。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申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本期债券为10(5+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准利差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其中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1.90%~2.90%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1年3月9日(F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

  5、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2亿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0.2亿元,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1.8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双向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决定对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协议发行的规模进行双向回拨。

  6、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与主承销商联系。

  7、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进行认购。

  8、本期债券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通过协议发行部分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缴款等具体规定。

  11、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1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3、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

  释义

  在本债券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石家庄城投

  指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11石城投

  指

  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本次发行

  指

  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境内的公开发行。

  主承销商

  指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

  指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

  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

  指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

  指

  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付与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央结算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债券持有人

  指

  持有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投资者

  元

  指

  人民币元

  工作日

  指

  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 行 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简称“11石城投”)。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整(RMB1,000,000,000元)。

  (四)债券期限:10(5+5)年,同时附加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从第八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八、第九、第十个计息年度分别偿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的债券存续余额的30%、30%和40%。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准利差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其中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基本利差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1.90%~2.90%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5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七)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5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八)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该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十)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2亿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0.2亿元,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1.8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双向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决定对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协议发行的规模进行双向回拨。

  (十二)发行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协议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三)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结算登记托管。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1年3月9日。

  (十五)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发行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六)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计息期限:自201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从第八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八、第九、第十个计息年度分别偿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的债券存续余额的30%、30%和40%。每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当年兑付本金部分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九)付息首日:2012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 3月 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二十一)兑付首日:本期债券兑付首日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3月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二十三)本息支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并按照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六)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七)担保方式:无担保。

  (二十八)税收事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九)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FT-2日

  (3月7日)

  (1)在上交所公告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2)在《中国证券报》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

  FT日

  (3月9日)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发行日。

  FT+4日

  (3月15日)

  通过上交所发行的截止日;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截止日。

  FT+5日

  (3月16日)

  上交所网下发行注册日,主承销商将发行的注册数据于 12:00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上交所转中国结算。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

  (一) 发行对象

  通过上交所交系统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 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为0.2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的回拨采取双向回拨。

  (三) 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 认购办法

  1、本期债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发行代码为751982,简称“11石城投”。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00元(10张,1手),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发行首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5、凡参与发行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发行日之前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发行首日之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网上认购次数不限。

  (五) 清算与交割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清算和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办理。

  (六)发行注册

  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结果,将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1年3月16日(FT+5日)12:00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照要求生成电子数据,在当日12:00前发送上交所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

  (一)发行对象

  通过上交所协议发行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 10 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 1.8 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情况决定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规模进行双向回拨。

  (三)发行时间

  协议发行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至2011年3月15日(FT+4日)每日的9:00-17:00。

  (四)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

  2、参与本次协议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00 元(10 张,1 手),超过1,000 元的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参与协议发行的投资者应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投资者应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的全称和“11 石城投债认购资金”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

  账号:321140100100145595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100003245

  (五)协议发行注册

  主承销商根据协议发行结果, 将协议发行的注册数据于 2011年3月16日(FT+5 日)12:00 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照要求生成电子数据发送上交所转登记公司。

  四、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一)发行对象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对象仅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预设规模为8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三) 发行时间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至2011年3月15日(FT+4日)每日的9:00-17:00。

  (四) 认购办法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参与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1年3月9日(FT日)之前在中央结算开立相应托管账户。

  2、每个托管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账户,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承销团协议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划款人的全称和“11石城投债认购款”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

  账号:321140100100145595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100003245

  (五)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登记

  在发行首日之前(含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中央结算提交有效的发行证明文件,确认在各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登记的债券数额,各承销商将在分销期间内根据认购协议办理相应的分销过户手续。各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卖。

  五、风险揭示

  主承销商在已知的范围内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详细的风险揭示条款参见《2011年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昌

  住所: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

  联 系 人:范建平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1号金明大厦A座506室

  联系电话:0311-89691969

  传真:0311-89691969

  邮政编码:050018

  (二)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联 系 人:蔡慧武雪

  联系电话:010-84183165、84183263021-32566856

  传真:010-84183221021-32566776

  邮政编码:100007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2011年3月7日

  发行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一年三月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