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2月23日已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分别以送达、发送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依据《公司法》、《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发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RMB300,000,000.00元);
(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名称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1华微CP01”);
(三)本期短期融资券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四)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本期短期融资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由基准利率和利差构成。首个计息期的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T日)前7个工作日的6个月Shibor算数平均数;第二个计息期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期首个计息日的前7个工作日的6个月shibor算术平均值。基本利差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本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不变;
(五)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期间为365天;
(六)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七)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托管:依有关规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实名记账方式托管;
(八)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
(十)聘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十一)聘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发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十二)聘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批准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同意授权韩毅副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主承销商具体协商确定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细节,并具体承办本期融资券发行备案的具体工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