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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4日 01:5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2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10.40元/股,总计募集资金5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1,240,934.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8,759,065.05元。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羊城会计师所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2011年羊验字第20526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

  一、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670188000039114,截止2011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70,075,648.6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李艳西可以随时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4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900028910919,截止2011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428,683,416.4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南沙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与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李艳西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的,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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