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5证券简称:S*ST北亚编号:临2011-007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2011年2月15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3月2日9:30在龙海世纪大酒店12楼会议室(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名,代表股份38,380,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38,271,25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72%;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5名,代表股份 108,937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2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公司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时,授权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确定支付其报酬的数额。
同意票38,380,461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8,271,52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08,937股;
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账项调整(核销无法收回资产)事宜的议案
具体核销资产的情况如下:
核销资产汇总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账面金额
已计提减值损失
1
其他应收款
65,878,733.56
65,878,733.56
2
存货
6,689,508.79
6,689,508.79
3
长期股权投资
425,226,117.90
425,226,117.90
合计
497,794,360.25
497,794,360.25
核销资产明细表
(一)、核销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备注
1
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
38,564,996.61
2
黑龙江北亚乳业有限公司
27,313,736.95
合计
65,878,733.56
(二)、核销存货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数量
金额
备注
1
移动售票机
111台
1,695,726.49
2
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
465台
4,993,782.30
合计
6,689,508.79
(三)、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投资单位
金额
备注
1
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
6,600,000.00
2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7,386,624.74
3
黑龙江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6,000,000.00
4
北京航天天达卫星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6,492,000.00
5
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9,500,000.00
6
天津凯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7,365,000.00
7
黑龙江北亚乳业有限公司
50,250,000.00
8
北京北亚国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6,800,000.00
9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2,000,000.00
10
上海北亚瑞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98,800,000.00
11
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
54,032,493.16
合计
425,226,117.90
同意票33,104,122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6.2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3,099,104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5,018股;
反对票5,268,919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3.7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5,172,42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96,499股;
弃权票7,42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7,42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