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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3日 01: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永安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3,834,2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8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3月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2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50万股并于2010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35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永安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如下:

  1、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勇、法人股东黄冈永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14名股东罗成龙、张敬兵、马学芳、陈春松、贺小芝、何顶新、宋颂、熊盛捷、戴隽、李聃、李剑、吴国森、董世豪、吕新武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作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勇、罗成龙、张敬兵、马学芳、陈春松、何顶新、吴国森、宋颂、李聃、李剑、董世豪、吕新武12名股东还均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3月7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3,834,256股。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1

  罗成龙

  11,891,000

  11,891,000

  注

  2

  张敬兵

  6,889,000

  6,889,000

  注

  3

  马学芳

  5,529,000

  5,529,000

  注

  4

  陈春松

  4,673,100

  4,673,100

  注

  5

  贺小芝

  3,685,000

  3,685,000

  6

  何顶新

  3,151,500

  3,151,500

  注

  7

  宋颂

  2,866,756

  2,866,756

  注

  8

  熊盛捷

  1,130,000

  1,130,000

  9

  戴隽

  870,000

  870,000

  10

  李聃

  773,300

  773,300

  注

  11

  李剑

  681,800

  681,800

  注

  12

  吴国森

  667,000

  667,000

  注

  13

  董世豪

  562,200

  562,200

  注

  14

  吕新武

  464,600

  464,600

  注

  合计

  43,834,256

  43,834,256

  注:陈春松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成龙、张敬兵、马学芳、何顶新现任公司董事;吴国森、宋颂现任公司监事;李聃、李剑、吕新武、董世豪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11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永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其他事项

  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永安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作的承诺。

  永安药业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同时,本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六、备查文件

  1、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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