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拟申请公开增发不超过1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该议案并经2010年2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3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本次公开增发A股申请文件,并于2010年4月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00570号《受理通知书》。
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增发的募集资金投向部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近期资本市场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涉及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活动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公司管理层经过审慎的分析、论证和权衡,并会商保荐机构后,决定主动撤回本次股票发行申请,并于2011年1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鉴于批准本次公开增发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1年2月8日期满,期满后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将自动失效,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公开增发A股申请文件的申请 》(海印股份【2011】2号)和《关于撤回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申请文件的申请》(第一创业【2011】45号)。上述申请已于2011年2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1】15号文件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