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07】青执一字第315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地投资人诉本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该系列案件涉及股民6983名,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现上述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青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详见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本公司2009009号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
对于在赔偿范围之内且已经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原告,青岛中院以主动协助执行的方式将股票予以过户。截至目前,青岛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七批次向6793名具备赔偿条件的原告执行过户东方电子股票(证券代码000682)44504014股。
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原告为34名,涉及赔偿金额413756.94元,折算股票数量为64751股。对上述未过户原告,在原告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情况下,由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获赔数额直接向其给付现金。
截至目前,本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全部结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情况
除上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为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