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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享暂免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1日 14:12  中国证券网

  页面导读

  2011年新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享暂免营业税(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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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新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享暂免营业税

  2011年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可享暂免营业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2月2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地税税务部门获悉,为扶植节能服务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了一系列征税新规。

  新规明确,今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可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节能服务企业几乎可以享受到“无税待遇”,优惠政策力度可谓空前。

  据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先期进行投入,回报会在方案改造后得以体现。也就是说,用能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过多投入,便可进行节能改造。

  而此前,由于政策不够明确,我区有的节能企业3年时间仅谈成不足10%的项目,叫好不叫座,同时,节能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期满后,向用能企业移交设备,还被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节能项目需要三至五年才能收回投资,这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自治区节能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节能政策优惠的实施,将会促使全疆冶金、建材、石化、电力等工业领域的较大型节能项目得到进一步推动,而商业楼宇、住宅、中小企业等小型项目节能得到更大的发展。

  若以一项市政道路照明节能为例,依照当前的技术能力,节能能够达到40%,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再根据节约的能源所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成,若以4:6的比例进行计算,那么即使按项目回收期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也可增加收益7%—10%。

  记者注意到,此次受国家支持的税收项目中,包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这意味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可以享受到减免税的待遇。

  名词解释

  节能服务产业:为企业和项目在节能减排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产业,如专门针对节能项目提供节能改造和能源管理,从而降低能源消耗。节能服务企业一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提供服务。(完)(新疆电视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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