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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就是不减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8日 10:30  证券市场周刊

   拖延减税政策的设计,就是在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而"还政于民",这又是政府官员所难以承担的自我约束。

  本刊特约作者 康健 范琳琳/文

  今年一开年经济形势便极为严重。一方面为遏制通胀,央行进入加息通道;另一方面劳动力短缺急速呈现,劳工薪酬水涨船高。这两方面必然打压企业生产,进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抑制内需,拖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轨。还有20多天就要开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了,显然,经济形势必会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那么,应当如何应对这种经济形势?就刺激内需来说,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投资,政府已经尝试过了,4万亿就是前所未有的举动,如今正在努力消除其副作用;另一个就是减税,这方面政府还没有认真尝试过,有一些官员以"结构性减税"来拖延实质性减税。其实,这不应该只是政府的事,尤其是当政府作为利益中人的情形下,这应该是人大的事,是全国人民的事。

  对于一般公众来说,最直接感同身受的是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80年全国人大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经过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三次局部微调。2001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成为第四大税种。

  注意,第四大税种是就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言。在此要强调的是,税收不仅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法定手段,还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税收有自动调节社会经济的功能,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具体到个人所得税,对其税率、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以保持经济的稳定。

  此时,正是政府应该抑制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的功效,而发挥其稳定经济效能的关键时点。

  不幸的是,在个税改革还没有进行充分征求公众意愿和调研之前,各类"专家"却已横空出世,频频发言,说来说去就是一个声音--"个税起征点不应提高"。这里就有一个法理的问题:究竟谁能够决定税制和税收?

  显然,个税改革不只是一个起征点的问题,还有许多值得关注的深层次的问题。但从中已经可以看出,许多官员更关注的是个税的财政获取功能,而不是稳定经济的作用。这与政府的利益有关。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能简单地为改而改,而应有明确的目标。个税改革也必须先弄清楚其目标究竟是什么。

  首先是公平。比如,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单身汉和一个具有同样收入水平却需要担负三口之家的养家男相比,他们收入相同、税负相同,但他们肩负的生活压力却显然不同。如今房贷已经成为一个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在发达国家,有房贷的家庭到年底是可以退税的,以刺激经济,稳定社会生活。而在中国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打压房价的口号下,不可能给房贷家庭一丝喘息的空间。在这种思维下,要想使那些人均收入偏低的家庭获得更多的人文关怀,增加一些额外的税前扣除项目,这种改革设计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个税起征点过低,税负集中在工薪阶层。近年来个税收入来自工薪阶层约占一半,利息、股息、红利仅占三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占15%。这3项的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5%以上,而从趋势上看,工薪所得占个税的比重呈上升态势。

  个税的税率结构也不合理。目前个税采取的是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等所得)和20%(偶然所得及利息等所得)。这意味着,按现时的税法,劳动收入所得的税率远大于非劳动收入所得的税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在当今社会,存在一种高收入人群与民众对立的情绪。因此,在着重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个税改革还应警惕仇富倾向。不可否认,高收入阶层中确有一些人靠违法、投机等方式积累了不菲的财富,但大部分高收入群体是通过守法、劳动获取财富的,否则无从解释改革开放30年的路径和中国经济大发展的现实。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应顺从仇富情绪,以营造社会的良好氛围。

  于是,又回到对立法者的期望上来,回到对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期望上来。可以说,拖延个税改革,拖延减税政策的设计,就是在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而"还政于民",这又是政府官员所难以承担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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