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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或明年告别“野蛮生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8日 03:26  东方早报

  备受关注的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1月中旬出台。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称,希望明年12月把基金法修改好并确定下来

  主持人

  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张剑辉

  嘉宾

  周道炯: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朱宁: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

  莫泰山: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路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早报记者 肖莉 整理

  

  路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在国内首创信托型阳光私募产品,该公司也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阳光私募发行平台。

  

  莫泰山: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目前是唯一在公募和私募担任过总经理职务的基金业人士。

  

  周道炯: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在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时,他是起草工作小组成员。

  

  朱宁: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美国加州大学金融系终身教授、美国金融协会会员。

  备受关注的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1月中旬出台,并于本月下发各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拓宽了监管的涵盖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并拓展对证券的定义。

  基金法修改之时,私募基金正以滚雪球方式快速做大。据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0 年底,非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已经逾600只,管理人约300家,资金规模约1000亿元。

  2011年,即将从地下走上地面的私募基金将如何与公募基金“交战”?私募基金今后将受到哪些监管?监管收紧是否会限制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

  2月25日,国金证券2011年私募基金年会在京举办,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道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莫泰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路强等嘉宾一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3年后规模或冲万亿

  嘉宾观点:随着新基金法出台,私募基金的规模在三五年后或将达上万亿。私募基金很多采取做多市场或者做空市场的操作策略,这是相对不同于公募基金的思路。

  问:私募基金目前规模有多大?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规模有何影响?

  周道炯:在二十年前,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一些发达地区民间资金到底有多大没有确切数字,光浙江就有上万亿,温州有好几千亿,现在资金有好几万亿,这个钱要投资,要增值,要找出路,私募基金就是一个首要选择。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在三五年以后恐怕就是万亿元了。

  莫泰山:现在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规模都有2000多亿,1000亿的规模在公募基金里也就排前五或前六,从这个角度看并不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非常有意义。因为这个行业是一个“野蛮生长”的行业,能发展到这个规模,就说明有这么多的投资人已开始信任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服务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千亿元的(掌管)责任还是比较大的。

  问:新基金法出台后,私募基金可以在哪些方面创新跟公募基金展开竞争?

  周道炯:2010年,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陆续推出,二级市场迎来了新的投资渠道。关于私募基金的报道,出现了很多新的名词。比如有一个“综合私募基金制度”。同时,国内私募基金不断与国外对冲基金接轨,中国的私募基金已出现了对冲基金的趋势,但缺少对冲基金的灵活。我认为将来私募基金市场大有可为,但需要稳步前进。

  朱宁:私募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公募,它可以采用很多不同的交易策略或交易很多不同的证券,可以是股票、债券或复杂的违约掉期合约CDS,可以是CDO(担保债务凭证),可以是房地产,可以是艺术品,可以是大宗商品,是很广阔的投资空间,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另外,私募很多采取做多市场或者做空市场的操作策略,这相对不同于公募基金的思路。在中国台湾为什么把Hedge Fund叫避险基金呢?如果大市涨50%,所有的股民欢欣鼓舞,如果一年市场下跌30%,所有的股民都萎靡不振,因为我们大部分收益都是从市场收益而来。

  路强:产品首先要多元化,对冲基金强调的是绝对收益,之所以这么多基金经理出来,是强调绝对收益。控制风险,带来绝对收益,是需要手段的,可是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缺乏这样的手段,即便是股指期货开始了,包括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讨论还在进行中,根据我们的调查,大多数采取套期保值的手段。

  其实整个阳光私募业都面临产品同质化的问题。现在私募通过银行渠道的发行,已经有点公募化的倾向。所以,我们在策略上的丰富,包括能够借鉴海外对冲基金的一些经验,才能使这个市场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政府应避免滥用行政权

  嘉宾观点:对于私募监管首先是赋予其合法地位。其次是鼓励自治,遵循买者当心的规则。另外,还要适当监管;规范阳光私募基金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后盾,一是信托法,二是合同法,三是侵权责任法。

  问:新基金法正在征求意见,你认为私募应如何加强监管?

  周道炯:当年国务院八个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对私募发展道路最为确切的诠释。

  要达到这个目的,一是要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细化监管者监管措施,适当地延伸监管范围,通过抓大放小,了解私募基金实际运作的规模,实施有限度的监管。

  二是要强化市场监管效率,规范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为,通过合约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将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等,适当放松业务管制,增强私募行业的活力,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开展创新活动,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加入来加强监管。

  刘俊海:对于私募的规范和挑战,(我)有几个个人观点:一是首先要确定私募的理念,赋予其合法地位。二是鼓励自治,遵循买者当心的规则。另外,还要适当监管。应当把私募基金和普通的公募基金监管理念区别开来,因为私募基金是有钱人的资本俱乐部,所以我们承认每个人都能原则上做到自我保护。应当比公募基金的投资者,相对立法干预来说,特别是行政干预来说应当更宽松,而不是更加严格。

  此外,政府有形的手尽量不要去干预它。适度监管的意思是一定要强调法制的监管,执行职权法定,证据充分的原则,避免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和执法权,监管本身是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

  问:你对私募纳入新基金法有哪些具体建议?

  周道炯:(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部分占到了整个修改篇幅的四分之一,修订草案当中也明确了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公募业务的证券监管机构将按照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将私募基金分类监管,规范运作,把这些放在一起能够修改好,能够到明年12月份把这个确定下来。这是我希望的。

  刘俊海:我认为规范阳光私募基金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后盾,一是信托法,二是合同法,三是侵权责任法。由于信托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母法,是一般法。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补充现有信托法。

  另外,由于信托关系里涉及的还有一些委托合同关系,而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又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虽然不是信托关系,但合同法也有现成的规定,也不需要我们证券投资基金法做出重复性的立法规定。

  问:私募基金归谁监管,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你怎么看?

  周道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以后作为《基金法》,将来就能够把私募基金涵盖进去,由于历史复杂的原因,经过领导小组、起草小组、专家学者、政府各个部门讨论来讨论去,争论得很激烈,各抒己见。这个立法到了2000年,已经过3年了还定不下来,最后在人大财经委领导小组起草《基金法》的时候,我们就提出来干脆把它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至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由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搞法规。无论这是一件好事或者不是好事,本人对此都是出过主意的,而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头戏。

  刘俊海:私募基金究竟由谁监管,由证监会还是银监会?如果涉及其他领域,是不是还有第三个机构?我个人认为,一龙治水往往是管不好的,多龙治水也很难有效果,经常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那么究竟还要不要明确监管机构?

  我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可不可以采取多龙治水的监管模式,涉及信托公司的,银监会可以参与监管,涉及其他领域的,证监会也可以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行政监管。当然,行政监管未必一定是行政管制,我认为打造服务型的政府,监管的本质在服务那里。

  私募也要防范“老鼠仓”

  嘉宾观点:小灶里的饭菜总比大锅里的饭菜好吃,因此作为私募投资者应该享受到比公募基金投资者更多的信息;最近国内私募基金监管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监管要求,履行的报告制度可以不对公众公开,但可以对监管部门是透明的。

  问:私募是否与公募一样存在“老鼠仓”监管难题?

  刘俊海:在“老鼠仓”的问题上,其实不仅公募基金有这样的问题,私募基金也会有这样的问题。过去有一些私募基金就把公募市场当中受政府处罚的基金经理挖掘到私募基金里去,认为这样的人是人才:他搞了“老鼠仓”,这人脑子多好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私募基金应当重视。

  对“老鼠仓”的行为,我认为应该从完善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机制去实现,特别是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去实现。

  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很多人说,私募主要针对个体投资者,不便对社会做更多披露。私募信息是否应该披露,可以在多大范围披露?私募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应掌握什么尺度?

  刘俊海:我看到有的观点说,私募基金透明度是低的,不像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有那么多的信息披露文件,我想了想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小灶里的饭菜总比大锅里的饭菜好吃。因此作为私募投资者应该享受到比公募基金投资者更多的信息,我个人认为信息的范围越广越好。包括年报,现在年报往往能披露给基金投资人,还有一个半年报、季报,我个人认为对私募基金还应该加上月报甚至周报,如果有可能做到日报当然更好,这是投资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莫泰山:我觉得信息披露制度对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过去经常讲我们的公募之所以能发展得这么好,是因为最开始的制度设计有优势,其中之一就是我们信息披露制度从一开始就强调,因此,这个行业总体来说是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必须要规范。

  但与此同时,私募行业信息披露的问题还是(与公募基金)有所区别的,如果我们在国内的经验还不太够的话,看看国际的实践,由于他要求私募是非公开募集,有时候是私下一对一或小范围推介,所以行业属性和客户范围、特点决定了其信息披露的程度不像公募。

  我观察国际实践并没有私募基金公司公布其投资组合,只是有义务向投资人报告其投资情况。这些(信息)私募基金公司的网站都是公开的,都可以看到。

  但(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是只对股东,这有一个层次的问题。还有一点要把握信息披露和公开推荐的分寸,不能有借信息披露向公众公开推荐的嫌疑。私募基金作为长期发展的机构肯定欢迎公开监督,但也有它的一些特性,要考虑到这些特性。当然,有一条很重要,基金法修改里,你可以不对公众披露有些东西,但对监管部门披露的报告制度很重要,最近国内私募基金监管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监管要求,履行的报告制度可以不对公众公开,但可以对监管部门是透明的。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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