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晟有色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1-00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广州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三楼凯旋(二)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488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7%。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核定公司2011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以148,812.0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11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124,760,100股同意、24,051,923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授权董事长及经营班子洽购公司办公楼的议案。
以124,760,100股同意,24,051,923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及经营班子洽购公司办公楼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韩宇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