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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6日 01: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02月2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龙禧大酒店会议厅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东7家(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8,097,38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14%。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8,097,3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章程》第119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权限为: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

  《公司章程》第119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权限为:累积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但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最近12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贷款增量融资权;

  (八)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委托理财;”

  (七)最近12 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且累计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增量融资权;

  (八)最近12 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且累计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委托理财;”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均为董事会公告通知事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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