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5证券简称:兴民钢圈公告编号:2011-009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3号文核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2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5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2,7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244,7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6,455,300.00元,较原260,066,600.00元的募集资金计划超额募集人民币446,388,7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6-0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010年11月3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用14,866.38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其中10,000万元为超额募集资金,4,866.38万元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轿车车轮生产项目”采购的一条美国Hess公司生产的美国轿车轮辋生产线。该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0,198.00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民”、“甲方”),项目建设资金中超额募集资金部分通过专户集中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唐山兴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01627736050504487,截止2011年2月23日,专户余额为2,500万元。该专户用于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控股股东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钢圈”)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兴民钢圈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中东、徐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 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