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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 02: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600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海秀支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中信银行深圳金山支行、中国银行海口海垦支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垦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储方式的议案》,公司规范管理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从而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收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募集资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专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将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海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201021029200108808)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琼B 00000436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琼B 00000437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琼B 00000438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半年期定期存款

  琼B 00000439

  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8月9日

  100,000,000

  二、公司将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61600100018010241548)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XX00467538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XX00467539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XX00467541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100,000,000

  半年期定期存款

  XX00467540

  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8月9日

  100,000,000

  三、公司将在中信银行深圳金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442310182100000593)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3974889

  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1日

  500,000,000

  四、公司将在中国银行海口海垦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66257689667)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2196348

  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2196349

  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2196350

  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100,000,000

  一年期定期存款

  2196351

  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100,000,000

  五、公司将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垦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63001040008287)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期限

  金额(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琼)00-000201813

  2011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

  300,000,000

  六、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人。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人。

  七、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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